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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高某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时间:2021-01-27 作者:李永辉律师 点击:956次

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高印林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号(2019)冀0684刑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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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08浏览次数81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84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7454096103,住所:石家庄市桥**新石北路**卓达院士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诉讼代表人索曙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单位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
被告人李建军(曾用名胡凤超),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捕前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印林,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高碑店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海龙,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学山,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郄东会,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新科,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文江,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现住易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铁,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捕前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秀春,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捕前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科昌,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维青,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慧双,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峰(曾用名赵国良),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志友,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俊猛,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荣公司”)、被告人朱俊江、李建军、高印林、朱海龙、郄东会、董文江、刘铁、张秀春、孙维青、刘慧双、赵峰、蔡志友、刘俊猛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索曙光、被告人李建军、高印林、朱海龙、郄东会、董文江、刘铁、张秀春、孙维青、刘慧双、赵峰、蔡志友、刘俊猛以及辩护人姚绍辉、刘廷国、李永辉、杨新科、荆晓东、张志英、李科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朱俊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高碑店市项目资金问题,法定代表人朱俊江在易县召开公司会议,由财务总监李建军提出,由公司员工找人借用身份证并由公司伪造购房合同,然后由公司以借用的身份证和伪造的购房合同在银行骗取贷款,用于高碑店市项目资金周转,项目经理高印林、监察部部长董文江等公司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在易县会议后,被告人高印林、李建军又在高碑店市主持召开了高碑店项目部全体员工会议,传达易县会议精神,让全体员工找人借用身份证在银行按揭贷款,并给予奖励。会后,很多公司员工为公司找人借用身份证用于帮助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至2014年2月25日,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293名人员借用身份证,以虚假商品房买卖交易骗取建行、工行、联社贷款314笔录,金额共计人民币8248.2万元,截至2018年9月,骗取的贷款中已结清3613.2万元。在所骗取的贷款中,朱海龙找人41名,骗取贷款1407.4万元;董文江找人13名,骗取贷款660.5万元;郄东会找人24名骗取贷款825.5万元;张秀春找人22名,骗取贷款460.1万元;高印林找人11名,骗取贷款225.6万元;李建军找人11名,骗取贷款266.4万元;刘铁找人19名,骗取贷款510万元;刘慧双找人6名,骗取贷款268万元;孙维青找人12名,骗取贷款238.5万元;赵峰找人8名,骗取贷款167.1万元;蔡志友找人6名,骗取贷款126.1万元;刘俊猛找1人骗取贷款102万元。另还有其他员工找人帮助骗取贷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乾荣小区购房贷款明细、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朱俊江、李建军、高印林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诉讼代表人索曙光辩称: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单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贷款,现尚欠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共计3300余万元。
被告人李建军辩称借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贷款的主意是朱俊江提出来的,没有找人制作假的银行流水,自己不构成主犯。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建军的行为给银行造成20万元以上的损失,故被告人李建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被告人李建军不是决策者、指挥者,不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被告人高印林辩称自己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在高碑店市乾荣项目部开会是传达公司高层在易县会所开会的决定,自己不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高印林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公司的高层,其在高碑店项目部组织开会是响应公司高层在易县会所的指示和决定,故其系从犯,不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2、乾荣公司自2012年开始即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而高印林自2013年3月才入职乾荣公司,故高印林不应对该公司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3、高印林一共找了11个人的身份证骗取贷款共计225.6万元,其中已还清贷款83万元,至2013年12月12日未归还数额为138.34万元,从2013年12月至今,被告单位又偿还了部分贷款,且被告人高印林愿意个人出资偿还贷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海龙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法律并未规定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故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2、被告人朱海龙于2013年8月离职,被告单位骗取工商银行贷款401万元、联社贷款353万元发生在朱海龙离职之后,该两笔贷款不应计入朱海龙的涉案金额,骗取建设银行贷款653.4万元中,已经有262.8万元在案发前已还清,不应计入损失数额,故被告人朱海龙的涉案金额为390.6万元;3、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7万元;4、《中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号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徐杰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电话后自愿主动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综上,本案被告人朱海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5、被告人朱海龙系从犯,且被害单位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朱海龙从轻处罚。
被告人郄东会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郄东会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起作用较小,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郄东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董文江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董文江骗取贷款的行为系单位行为,所骗取的贷款全部归被告单位使用,被告人董文江是受公司委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并未直接骗取银行贷款,具体实施伪造合同等骗取贷款行为是李建军、郄东会、刘铁、刘慧双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2001】8号)的相关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董文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本案中发放贷款的银行在办理涉案贷款手续过程中,未尽到监管审查职责,未审查购房合同、银行流水、抵押物的真实性,违规发放贷款,被害单位存在过错;3、被告人董文江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被告人董文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铁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铁当庭自愿认罪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铁系自首,理由同李永辉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春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所有合同关系都是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被害单位没有被骗,故被告单位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被告人张秀春不是被告单位的主要领导,也不是直接责任人,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秀春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维青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慧双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峰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蔡志友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俊猛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荣公司”)在开发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小区二期项目时,因资金困难,该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朱俊江在其易县会所内召开公司高层会议,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公司的财务总监李建军、销售经理郄东会、项目经理高印林、监察部部长董文江等人参加了会议。被告人李建军在会上提出,发动公司员工借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证,以虚假的购房交易到银行做按揭贷款,购房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由公司偿还,贷款到位后用作公司的周转资金,公司给予员工和身份证持有者现金奖励。被告人朱俊江同意了该方案。易县高层会议的第二天,被告人高印林按照公司安排,在高碑店市乾荣项目部主持召开了高碑店项目部全体员工会议,传达易县会议决定,要求全体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公司员工借用身份证件后,将身份证提交给该公司销售部,由被告人郄东会、刘铁、刘慧双、李建军等人伪造购房合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首付款收据、个人贷款申请表等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截至2014年2月25日,被告单位共借用293名人员的身份证,以虚假商品房买卖交易骗取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高碑店市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高碑店市建设银行”)、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市农商银行”)贷款314笔,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248.2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海龙借用他人身份证骗取贷款1407.4万元,获得好处费43万元(已退赃21万元);被告人郄东会借用他人身份证骗取贷款825.5万元,获得好处费25.5万元;被告人董文江借用他人身份证骗取贷款660.5万元,获得好处费12万元(已全部退赃);被告人刘铁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510万元,获得好处费10万元(已退赃3万元);被告人张秀春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460.1万元,获得好处费7.5万元(已退赃7万元);被告人刘慧双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268.8万元,获得好处费8.5万元(已退赃8.5万元);李建军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266.4万元,获得好处费8.5万元;被告人孙维青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238.5万元,获得好处费6万元(已全部退赃);被告人高印林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225.6万元,获得好处费6万元(已全部退赃);被告人赵峰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167.1万元,获得好处费5万元(已全部退赃);被告人蔡志友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126.1万元,获得好处费4万元(已全部退赃);被告人刘俊猛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102万元,获得好处费3万元(已全部退赃)。截至2019年8月1日,被告单位已经还清高碑店市农商银行的全部贷款金额,尚欠高碑店市建设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541291.72元,欠高碑店市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991750.0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高碑店市解决乾荣世纪公园遗留问题工作组关于雷某等六人反映情况的移交函、高碑店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高碑店市解决乾荣世纪公园遗留问题工作组于2017年8月14日报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为刑事案件,2018年5月9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朱俊江的供述,证实2002年至2015年其是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2015年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李国军,其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4年左右,公司在开发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时,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公司高层在其易县的会所里召开了会议,李建军提出来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做按揭贷款,首付款、按揭和利息均由公司出钱,贷款下来用作公司的周转资金。其同意了该提议,会后公司的员工就按照开会时商量好的办理了,从银行骗取的这些贷款打到了公司账户上。李建军还编造了一个单元来骗取贷款。
3、被告人李建军的供述,证实其2011年至2014年在乾荣公司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合同审批、结算支付审批、对接银行贷款融资办理手续。2013年三四月份左右,公司高层在易县朱俊江的会所开会,当时参会的人有朱俊江、高印林、董文江、郄东会、张秀东、刘娜等人,会议决定让公司全体员工找身份证做按揭购房,公司负责交首付款和月供,贷款用于公司还工程款,公司要求每个员工找五个人,员工每找到一个人每个月加200元工资,差一个人扣500元钱。贷款的人每个月给500元钱,直到贷款还清,期限为一年。做按揭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具体的操作都是销售部负责,销售部的负责人是郄东会,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个人能提供的由个人提供,提供不了的由销售部伪造。
4、被告人高印林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底,其在乾荣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公司高层在易县朱俊江的会所开会,会上李建军提出让公司员工找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和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首付款由公司出,然后到银行做按揭贷款,贷款下来的钱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周转,然后这些房子卖了以后,再把钱还给银行。朱俊江也同意了该方案,并制定了奖惩政策。如果不找身份证罚款500元,每找一个人每月奖励200元,被找的人每月奖励500元,一直到贷款还清为止。朱俊江让其把会议内容传达给公司每一位员工,第二天上午其在高碑店乾荣世纪公园小区一号楼底商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开会,传达了会议内容。其一共找了七个人,都是在高碑店市建设银行做的按揭贷款。
5、被告人朱海龙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2年左右其在乾荣公司工作,下过工地、当过司机,朱俊江是其五叔。2012年、2013年左右,项目经理高印林在乾荣世纪公园小区底商开大会,让公司的所有人找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到银行贷款,每月的月供由公司还,要求员工每人找五个身份证,如果找不到就罚款500元,每找一个奖励200元,提供身份证的人也有奖励,一开始每个月奖励给身份证所有人500元,一直到公司还清贷款为止,后来就是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或者5000元。其一共找了30人左右,其中有六个人是其主动找的,剩下的人是知道其和朱俊江的关系,听说帮公司贷款可以拿好处费就主动找到其的,自己也用身份证做了按揭贷款,其带着自己主动找的六个人到公司签了购房协议,然后刘娜和郄东会带着这些人去高碑店市建设银行做了按揭贷款。
6、被告人郄东会的供述,证实其2007年开始在乾荣公司工作,担任易县项目部出纳,2009年10月被调到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项目部工作,担任项目部的出纳,2010年清明节以后,开始负责到银行做楼房报批手续,2012年下半年开始担任银行专员,负责办理购房贷款的手续,2014年被调到易县的项目部,一直到2015年年底离开公司。2013年5月份左右,公司高层在易县朱俊江的会所开会,财务总监李建军提出让公司员工找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由公司出首付款,然后到银行做按揭贷款,贷款下来的钱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周转,等把这些房子卖了以后,再把钱还给银行。当时有人就提出来这会不会有问题,李建军就说把房子卖了,把钱还给银行,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这个事在开会之前李建军跟朱俊江早就说好了,开会也就是为了下达任务。会上朱俊江就表态让员工找身份证,每个员工不少于5个。当时还制定了奖惩措施,如果不找公司会罚款500元钱,每找一个人每月奖励200元,提供身份证的人每月奖励500元,直到还清贷款。朱俊江让把这个会的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员工。在易县会所开完会的第二天的上午,高印林在高碑店市商组织公司所有员工开会,传达朱俊江在易县开会的内容。做购房贷款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客户收入证明、银行流水、首付款的手续、个人贷款申请表,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是真实的,其他手续都是公司伪造的。做购房贷款手续的有其和刘娜、赵伟、李军泽、刘铁、刘慧双六个人,首付款收据都是刘娜做的,因为刘娜管着房号,客户收入证明有的是原先客户做贷款多出来的,剩下的都是找人伪造的印章做的假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开始是李建军找人伪造的,做了十份左右,剩下的是刘铁从网上找人伪造的流水。公司当时还伪造了乾荣世纪公园二期7号楼4单元的购房贷款手续,7号楼根本就没有4单元,这个主意是李建军提出来的。7号楼总高18层,应该是一梯三户,一个单元就一部电梯,总共应该是伪造了54户的购房贷款手续。其一共找了20多个人骗取贷款。
7、被告人董文江的供述,证实其2008年至2017年下半年在乾荣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监察部部长。公司让员工找身份证贷款的事情是李建军和朱俊江提出来的,公司开会说过这事儿。开会的内容是:公司因为缺少资金周转,老板朱俊江和财务总监李建军就提出让员工找人拿着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从建设银行做按揭贷款,首付款和月供都是公司出,贷款下来的钱用于公司周转,然后朱俊江就同意了,并要求高层领导每个人不少于5张。当时公司还制定了奖惩措施,如果不找公司会每月罚款500元钱,员工每找一个人每月200元奖励,被找的人每人每月给500元钱,一直到贷款还清。从朱俊江的会所开完会后,第二天上午公司高印林和李建军组织全体员工在高碑店市商开会,传达了易县开会的内容。其一共找了13个人骗取贷款。
8、被告人刘铁的供述,证实其2011年开始在乾荣公司上班,担任销售一职。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李建军和高印林主持开会,提出来让员工找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到银行做按揭贷款,公司出首付款,每月月供也由公司还,贷款下来的钱用于公司周转,等把这些房子卖了以后,再把钱还给银行。当时还说让每个员工至少找5个身份证,如果不找罚款500元,每找一个人每月奖励200元,被找的人每月给500元,一直到贷款还清。贷款手续是郄东会、刘娜、赵伟、李军泽四个人做的,其帮公司在网上做了50多份假的银行流水。其陆续找了二十多个人到高碑店市建设银行做了贷款,一共贷款500多万元。
9、被告人张秀春的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2月份开始在平山县大坪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是乾荣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12年二三月份,乾荣公司经理张秀东给其打电话说公司资金紧张,房子不好卖,公司正发动内部员工贷款,每位员工做套房子,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这些贷款公司先用着,也不用个人还款,公司负责还款,两年还清,其和妻子到银行做了贷款。2012年12月份左右,其收到邮件通知,大概意思是公司缺少资金周转,让公司员工每人都找身份证,以在公司购房为名到银行按揭贷款,为期两年,公司交首付、还月供。因水电站离易县总部比较远,公司就没让水电站员工参加,而是将会议精神通知给了他,让他再传达给水电站的每一名员工。其一共找了22个人帮公司从银行贷款,一共贷款400多万元。
10、被告人孙维青的供述,证实其2012年至2014年在乾荣公司高碑店项目部上班,2013年2月份高印林、李建军和张秀东给员工开会,让员工找身份证帮公司做贷款,每个员工至少找五个人,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找够5个人给涨200元工资,每个月给贷款人500元。其一共找了11个人帮公司做贷款,自己也提供了身份证和结婚证做贷款。2014年左右其无意间在郄东会和刘娜的办公室看到了银行贷款档案,本来乾荣世纪公园二期七号楼实际共三个单元,但是档案上却多出了一个单元。
11、被告人刘慧双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其在乾荣公司高碑店项目部工作,主要负责工行的贷款工作。2013年5月份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资金紧张,就让全体员工在社会上找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假的贷款手续,从银行贷款,如果有人不做,还要扣500元钱的工资,找到一个人给1万元钱,而且每个月涨200元工资,然后公司就开始找人在银行办理贷款了。办理贷款需要办理贷款的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手续,公司负责提供假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手续,然后从银行签贷款手续。假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是销售办公室的郄东会、刘娜、赵伟负责,假的银行流水是李建军给了其联系电话,需要做谁的流水,其就给这个人打电话,然后对方会把流水邮寄到公司。工行的假购房合同总共21份,都是其和刘铁做的。办理贷款的流程是办理贷款的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手续到银行找其,然后其负责拿着申请贷款的手续、假的购房合同、假的银行流水、假的收入证明再找银行的工作人员面签,然后其再将这些信息录入电脑系统里。其一共找了六个人贷款。
12、被告人赵峰的供述,证实其2011年至2014年在乾荣公司担任水暖工长职务,2013年8月份的时候,蔡志友和孙维青在办公室对其和牛国帅、王小青、宋凯杰说让找人做贷款,就是以购房的名义假买房子,然后做按揭贷款,首付款不用出,贷款也不用还,每人找三个,每找到一个人给涨200元工资,少找一个人扣500元钱工资,还说找到人之后就不用管了,一切手续由公司办。之后其找了妹妹赵淑华、侄子赵文龙、自己也做了一笔贷款。后来过了没多长时间,蔡志友、孙维青又说让找人做贷款,每人找三个,找到人之后每人给1万元钱好处,一次性给清。其一共找了8个人做贷款。
13、被告人蔡志友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初其在乾荣公司上班,担任工程部经理。当时公司缺少资金周转,朱俊江和一些公司高层在易县开会,李建军在会上提出让员工找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跟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首付款由公司出,然后到银行做按揭贷款,贷款下来的钱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周转,然后这些房子卖了以后,再把钱还给银行。朱俊江就同意了,并提出让公司所有员工都办理贷款,然后每人再找5个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贷款。当时还制定了奖惩措施,如果不找身份证公司会罚款500元钱,每找一个人每月奖励200元,提供身份证的人每月给500元钱,一直到贷款清了为止。第二天上午高印林在高碑店市商组织公司所有员工开会传达朱俊江开会的内容。其一共找了6个人做贷款。
14、被告人刘俊猛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底其在高碑店市乾荣公司高碑店市项目部上班,担任司机,给项目经理高印林开车。其和爱人赵伟向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帮助公司办理贷款,一共贷款100多万元。
1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其在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担任会计一职,负责审核凭证、报税、款项登记、工资发放报表、提成报表等。公司找人用身份证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部分款项明细表和身份证持有者及员工的提成发放表,都是其做的。当时公司缺少资金,开会让公司员工找身份证以买房为名到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提供身份证的人并没有在公司买房,公司付的首付、还月供,贷出的款用于公司周转。贷出款后谁找的身份证给谁提成200元,提供身份证的人也给提成,刚开始的时候给提供身份证的人每月500元提成,之后就改成一次给1万元提成了。从银行贷出款后,李建军让其做了款项登记,并做了贷款明细表、身份证持有者及员工的提成发放表。身份证持有者和员工的提成发放表由财务总监李建军签字后,再由项目经理高印林、董文江签字后连同工资发放给找身份证的员工,再由员工给提供身份证的人提成。
16、证人张某1、雷某、赵某、白某、蔡某、孙某、张某2、张某3、刘某1、王某、祖某1、梁某、朱某、张某4、张某5、张某1、刘某2、陈某、田某、马某2、许某1、马某3、杨某、贾某、祖某2、许某2、高某等人的证言及银行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贷款资料,证实证人向乾荣公司提供身份证等手续,后配合乾荣公司到银行签订个人贷款申请表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事实。
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988年至今其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工作,2013年5月至今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在建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需要提供购房首付款的发票、购房合同、提供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客户提供的购房首付款的发票、购房合同,银行只是看一下发票和购房合同上的印章,并不去实地核实。乾荣房地产用房子贷款是贷款客户和开发商一起来的,所以银行就认为他们之间的购房是真实的。
1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其在建行高碑店支行任个贷中心主任一职。乾荣公司在银行贷款需要乾荣公司提供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客户来了以后由客户经理跟客户进行面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以及真实性。按照银行的要求,当时不用核实房子的真实性,只需要开发商提供规划证,并且不用附图,开发商先跟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开发商施工以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后来因为发现乾荣公司虚构出了一个单元的房子贷款的情况,银行才要求附上规划图。
19、证人李国军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其成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当时是朱俊江通过一个朋友找到其,说让其当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每月给其四千元钱。其患有尿毒症,没有收入,所以就同意了。被告单位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是朱俊江。
20、河北郑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以虚假资料取得银行贷款汇总表、以虚假资料取得银行贷款明细表、员工手续费提成发放表、商贷月提成发放汇总表及明细表、马某1向住房贷款人转账明细表),证实该鉴定中心根据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相应书证及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该公司骗取贷款的数额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乾荣高碑店项目共向293名人员借用身份以虚假的商品买卖交易取得建行、工行、联社贷款314笔,金额82482000元,其中建行257笔共计51822000元、工行23笔共计10660000元、信用社34笔共计20000000元;(2)截至鉴定完成日,以虚假资料取得银行贷款中已经清的109笔,金额36132000元,其中建行75笔16132000元、信用社34笔20000000元;(3)被告单位向朱海龙等29名人员支付10000元、15000元商贷手续费提成合计2130000元;(4)向38名员工和部分住房贷款人员发每月200、500元的商贷业务提成合计1001700元。其中本案中各被告人的提车分别为:李建军8.5万元、高印林6万元、朱海龙43万元、郄东会25.5万元、董文江12万元、刘铁10万元、张秀春7.5万元、孙维青6万元、刘慧双8.5万元、赵峰5万元、蔡志友4万元、刘俊猛3万元。
21、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7454096103,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22、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人本案各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3、高碑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高印林、朱海龙、董文江、刘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孙维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郄东会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慧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刘俊猛、蔡志友、赵峰被传唤到案。
24、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李建军在涞水公安局三石亭警务站被抓获归案。
25、高碑店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款凭证,证实2019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存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账户。
26、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协议
证实2019年8月1日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建军、高印林、朱海龙、郄东会、董文江、刘铁、张秀春、孙维青、刘慧双、赵峰、蔡志友、刘俊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建军作为骗取贷款行为的提议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其余各被告人听从被告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指示,为本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郄东会、刘慧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印林、朱海龙、董文江、刘铁、张秀春、孙维青、赵峰、蔡志友、刘俊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李建军、郄东会、董文江、张秀春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李建军作为被告单位的财务总监,为单位骗取贷款出谋划策、联系他人提供身份证件、伪造银行流水,其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郄东会作为被告单位的销售总监,为骗取贷款,积极联系他人提供身份证件,并伪造购房合同、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贷款申请表等贷款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铁作为被告单位的销售人员,为骗取贷款,积极联系他人提供身份证件,伪造购房合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贷款资料,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董文江、张秀春作为单位的职工,为骗取贷款,积极联系他人提供身份证件,并将相关身份证件交由销售部伪造贷款资料,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被告人李建军、郄东会、董文江、张秀春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相关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高印林、朱海龙、董文江、刘铁、张秀春、孙维青、赵峰、蔡志友、刘俊猛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即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郄东会、刘慧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相关被告人是否构成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俊江、高印林、郄东会、董文江、蔡志友均供述骗取贷款的主意是李建军提出来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李建军作为骗取贷款行为的提议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对被告人李建军不构成主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被告人听从被告单位的安排,为本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关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被告单位出具的以虚假资料取得银行贷款汇总表证实,被告单位向本案各被告人支付的手续费分别为:李建军8.5万元、高印林6万元、朱海龙43万元、郄东会25.5万元、董文江12万元、刘铁10万元、张秀春7.5万元、孙维青6万元、刘慧双8.5万元、赵峰5万元、蔡志友4万元、刘俊猛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帮助被告单位骗取贷款过程中获得的手续费、提成费以及被告单位向身份证提供者支付的好处费等费用,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违法所得部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建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印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朱海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郄东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董文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铁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秀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刘慧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孙维青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赵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蔡志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刘俊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十四、追缴被告单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单位。
十五、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不足部分(李建军8.5万元、朱海龙22万元、郄东会25.5万元、刘铁7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艳美
审判员  何志刚
审判员  景 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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